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_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在党的文化艺术方针政策指导下开展全国建设文化艺术和建材文化艺术的各项活动,推动建设文化艺术大发展大繁荣;

 (二)组织开展全国性产业文化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行业标准,根据授权组织实施产业统计、信用评价、达标评估等工作;

(三)培育建设特色产业文化,构筑建设文化艺术等新业态;培养建设文化艺术专业人才队伍,弘扬祖国建设文化事业;

(四)积极开展产业文化、科学、智能、技术的理论研究,促进建设文化产业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协助党政机关、科技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建设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提高产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

(五)努力开展环境艺术、公共艺术理论研究工作,增进全社会文化艺术建设的责任感,为实现环境艺术、公共艺术产业化做贡献;

(六)加强对建设文化创意产业的培育;深入开展建筑艺术、建材艺术研究和对古建筑文化艺术的保护和宣传工作;

(七)开展建设文化艺术的研究,为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艺术做贡献;

(八)加强国际间建设文化艺术交流,推动我国建设、科技、文化旅游事业同步发展。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