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_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_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_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_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_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_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_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_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_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_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_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_本团体主席、副主席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_本团体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经理事会同意后聘任。

第二十八条_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_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_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会员组织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社团经费使用,财务管理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_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常设办事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因本会实施轮值制,秘书长为聘任制,且不受任期限制。秘书长的聘任由主席提名,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二条_本团体设若干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是本团体为开展某项特定工作的需要而设立的专门从事该项工作的秘书处内部机构。办事机构以部门的形式设立,办事机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其人选由秘书处提名主席批准聘任。

第三十三条_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_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_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六条_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七条_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_为加强党组织的建设和领导,根据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党员数量建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十九条_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条_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一条_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职监事。

第四十二条_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_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