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_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_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会费主要用于会员培训、交流、研讨等活动;

(二)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与本团体会员业务相关联的活动。

本团体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_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_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_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_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_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_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_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